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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知识点】受托代理业务
【所属章节】第二十四章 政府会计
受托代理业务
受托代理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,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、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。
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“受托代理资产”科目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。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,不通过本科目核算,应当通过“库存现金”、“银行存款”科目进行核算。
(一)受托转赠物资
业务事项
财务会计
预算会计
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
借:受托代理资产
贷:受托代理负债
—
受托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相关税费、运输费的
借:其他费用
贷:财政拨款收入/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/银行存款等
借:其他支出[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、运输费等]
贷:财政拨款预算收入/资金结存
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
借:受托代理负债
贷:受托代理资产
—
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,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
借:受托代理负债
贷:受托代理资产
借:库存物品/固定资产等
贷:其他收入
—
(二)罚没物资
业务事项
财务会计
预算会计
取得罚没物资时
借:受托代理资产
贷:受托代理负债
—
按照规定处置罚没物资时
借:受托代理负债
贷:受托代理资产
处置时取得款项的
借:银行存款等
贷:应缴财政款
—
注: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2024年《中级会计实务》授课讲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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